(2010)台玉民初字第1731号
裁判日期: 2010-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仇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玉民初字第1731号原告仇某。委托代理人赵某某。被告陈某甲。原告仇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于2010年10月28日由审判员赵裕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仇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仇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9年2月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陈乙。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性格、脾气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0年3月,双方发生争吵后开始分居,期间原告经劝回家留宿一晚,但夫妻双方又发生争吵分居。2010年9月2日,被告到原告工作场所无故打伤原告致使原告住院治疗。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请判令与被告离婚;女儿抚养归属原、被告协商解决;被告应给付原告精神抚慰金20000元。被告陈某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9年2月认识,于20××××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陈某乙。婚后,原、被告因为家庭琐事时有发生争吵,致双方产生矛盾。尤其在2010年9月2日,原、被告为家琐事发生争打,导致夫妻分居生活。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举证的结婚证复印件一份、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一份、病历复印件一份以及原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陈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及抗辩的权利。原、被告双方婚后虽然为家庭琐事时有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不和,但不致于夫妻确已破裂,只要双方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相互关心、谅解,还是有和好可能的。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仇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仇某某负担(此款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35]审 判 员 赵裕邦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丁艳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