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逍商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0-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黄定富与毛亚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定富,毛亚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逍商初字第291号原告:黄定富,男,1969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毛亚萍,女,1960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定富诉被告毛亚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定富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正治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许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