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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逍商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0-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黄定富与毛亚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定富,毛亚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逍商初字第291号原告:黄定富,男,1969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毛亚萍,女,1960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定富诉被告毛亚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定富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正治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许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