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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东民初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0-10-28

公开日期: 2019-11-01

案件名称

尹逊廷、淮军等与王培忠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尹逊廷;淮军;王培忠;王仁邦;王兴林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东民初字第589号原告尹逊廷,男,195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东阿县。原告淮军,男,196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被告王培忠,男,61岁,汉族,住东阿县。被告王仁邦,男,47岁,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王兴林,男,54岁,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尹逊廷、淮军、王培忠与被告王培忠、王仁邦、王兴林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2010年10月28日,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诉讼,系对自己合法诉权的正确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尹逊廷、淮军撤回对被告王培忠、王仁邦、王兴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476元,减半收取377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张克利陪审员  李召阳陪审员  王桂莲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春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