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善商初字第952号
裁判日期: 2010-10-28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陆伟与徐荣全、傅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伟,徐荣全,傅福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初字第952号原告:陆伟。委托代理人:丁正松、沈佳誉(实习律师),浙江嘉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荣全。被告:傅福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陆伟与被告徐荣全、傅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陆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陆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96元,减半收取448元,由原告陆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丹丹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计慧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