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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平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0-10-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与平湖市当湖街道唐林女子健身会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平湖市当湖街道唐林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平保字第10号提起人平湖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人(代表人)姚吉,女,199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新仓镇芦湾村囤里26号。申请人(代表人)高莎,女,198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漕河镇高新铺村七组。申请人(代表人)姚磊,男,198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钟埭街道三友新村32号。被申请人平湖市当湖街道唐林女子健身会所。住所地:平湖市当湖街道三港路253号。负责人:唐学林。提起人平湖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仲裁申请人姚吉、高莎、姚磊等职工与被申请人平湖市当湖街道唐林女子健身会所拖欠工资一案中,根据申请人请求财产保全的申请,于2010年10月28日提请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姚吉、高莎、姚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即日冻结被申请人平湖市当湖街道唐林女子健身会所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作出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跃飞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汪佳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