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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商初字第1319号

裁判日期: 2010-10-28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薛红宝与李道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红宝,李道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商初字第1319号原告:薛红宝。被告:李道光。本院在审理原告薛红宝与被告李道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定于2010年10月28日上午9时零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7944元,减半收取3972元,由原告薛红宝负担(原告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十日内到本院退回预交的诉讼费3972元)。审判员  陈学箭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蕾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