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商初字第1319号
裁判日期: 2010-10-28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薛红宝与李道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红宝,李道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商初字第1319号原告:薛红宝。被告:李道光。本院在审理原告薛红宝与被告李道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定于2010年10月28日上午9时零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7944元,减半收取3972元,由原告薛红宝负担(原告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十日内到本院退回预交的诉讼费3972元)。审判员 陈学箭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蕾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