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塘民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0-10-28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夏立丰与施俊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立丰,施俊亮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塘民初字第290号原告夏立丰。被告施俊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夏立丰与被告施俊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夏立丰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浩杰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戴俊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