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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莲民一初字第00150号

裁判日期: 2010-10-2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席某某诉被告韩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某某,韩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民一初字第00150号原告席某某,女,198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明磊、张永生,西安市雁塔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韩某某,男,198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席某某诉被告韩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席某某于201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元,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000元审判员  樊世元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