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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民初字第2760号

裁判日期: 2010-10-28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王金法与浙江鲁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法,浙江鲁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2760号原告:王金法。委托代理人:吴建龙。被告:浙江鲁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正富。委托代理人:章志飞。委托代理人:王尧全。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法诉被告浙江鲁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鲁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金法撤回对被告浙江鲁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新祥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华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