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甬仑商初字第991号

裁判日期: 2010-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宁波德信紧固件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北仑飞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德信紧固件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飞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商初字第991号原告:宁波德信紧固件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626087-3),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小港富山南路2号。法定代表人:周德龙,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宁波市北仑飞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注册号:330206000072310),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汽渡路232号。法定代表人:潘静,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德信紧固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北仑飞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德信紧固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市北仑飞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0元,由原告宁波德信紧固件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奭慈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贝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