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丽遂商初字第740号
裁判日期: 2010-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遂昌县××信用合作联社与罗甲、蓝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遂昌县××信用合作联社,罗甲,蓝某某,詹某某,谢某某,罗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丽遂商初字第740号原告遂昌县××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遂昌县××门路××号。法定代表人洪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某某。被告罗甲。被告蓝某某。被告詹某某。被告谢某某。被告罗乙。原告遂昌县××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县××)诉被告罗甲、蓝某某、詹某某、谢某某、罗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7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28日在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郑某某、华之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甲、蓝某某、詹某某、谢某某、罗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县××诉称,2008年11月21日,原告分支某某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妙高信用社(以下简称妙高信用社)与五被告签订一份《保证借款合同》(合同号:遂信联(妙高)保借字第9381120080013751号),合同约定:被告罗甲向妙高信用社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11.1‰,约定还款日期为2009年12月20日,被告蓝某某、詹某某、谢某某、罗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催讨差旅费和其他合理费用)。同日,妙高信用社向被告罗甲发放贷款100000元。贷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罗甲未履行偿还义务,被告蓝某某、詹某某、谢某某、罗乙也未履行保证责任,为此,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罗甲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息(截至2010年6月23日止已结欠本息114754.92元);2、被告蓝某某、詹某某、谢某某、罗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五被告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3700元。4、五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罗甲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被告蓝某某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被告詹某某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被告谢某某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被告罗乙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出示下列证据:1、保证借款合同,待证2008年11月21日原告与五被告签订保证借款合同的事实;2、借款借据,待证原告按约发放贷款100000元的事实;3、综合业务系统表,证明截至2010年6月23日止已结欠本息114754.92元;4、律师代理费清单、发票,证明原告为实现该债权所支付律师代理费的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经本院审查,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对本案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的本案事实与原告的诉称相一致。本院认为,原告县××下属的妙高信用社与被告罗甲、蓝某某、詹某某、谢某某、罗乙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系有效合同,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借款到期后,被告罗甲未按约支付本息,被告蓝某某、詹某某、谢某某、罗乙也未承担保证责任,已构成违约,均应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罗甲、蓝某某、詹某某、谢某某、罗乙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供证据,视为放弃抗辩。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罗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遂昌县××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从2009年9月21日起计付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3700元。二、被告蓝某某、詹某某、谢某某、罗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蓝某某、詹某某、谢某某、罗乙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罗甲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669元,由被告罗甲、蓝某某、詹某某、谢某某、罗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叶 敏审判员 程瑞祥审判员 卓 君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跳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