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长民初字第00568号
裁判日期: 2010-10-2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长民初字第00568号原告王某某。被告高某某。法定代理人高某甲,系被告之父。本院于2010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某某经公告传唤,法定代理人高某甲经传票传唤均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他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且接触较少,偶尔发现被告有时胡言乱,但由于他系大龄青年,急于娶妻生子,即仓促登记结婚。婚后,被告不做家务,到处闲转,被告祖母告诉他,被告患有精神病。2000年农历正月初九,被告失踪,虽经他及被告家人多次寻找,至今仍下落不明,杳无音信,起诉要求离婚。被告高某某经公告传唤,法定代理人高某甲经通知均未出庭,无辨词。被告法定代理人在应诉中承认被告患有精神病,与2001年丢失,至今下落不明,无音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9年9月7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当年11月份,被告因婚将户口迁出,后再未注册登记。被告患有精神病,无病历。2000年农历正月初九,被告娘家人到原告家送灯笼,被告随家人返回娘家,当天走失,次日原告得知后即与被告父亲及家人多处寻找,并在报纸上刊登及到处张贴寻人启示,但至今仍无被告音信。现原告诉请离婚。庭审中,原告离婚态度坚决,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未到庭,调解不立。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原告及被告法定代理人陈述、原被告双方所在村民委员会证明在卷为凭。本院认为:原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在婚后短时间内被告即失踪,原告及被告家人多方寻找,至今仍下落不明,杳无音信,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要求离婚,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应予支持。为保障婚姻自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经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会茹人民陪审员 韦双利人民陪审员 肖 平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韩艳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