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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逍民初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0-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易艳玲与周志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艳玲,周志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逍民初字第263号原告:易艳玲,女,198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罗山县,现住浙江省慈溪市。委托代理人:陈利青,浙江五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志明,男,197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泗洪县,现住浙江省慈溪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乌山南路***号。代表人:蔡峰,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易艳玲诉被告周志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陆潇岚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许珊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