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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商初字第1299号

裁判日期: 2010-10-28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朱云贵与张龙、邵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云贵,张龙,邵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商初字第1299号原告:朱云贵。委托代理人:朱伟方。被告:张龙。被告:邵毅。俩被告委托代理人黄建。本院于2010年9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朱云贵诉被告张龙、邵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称:2010年6月26日,被告张龙因资金周转需要,由被告邵毅作为保证人向原告借款250000元,原告通过转账的方式由原告亲戚宋玉媚银行帐户转入邵毅银行帐户13×××00元,另外120000元是应被告张龙的要求,也由宋玉媚银行帐户转入被告张龙朋友冯晓刚银行帐户。被告张龙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2%,借款归还日期为2010年7月25日,被告邵毅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字,款项系原告表弟万周经手出借,借款至今未还。俩被告辩称该笔借款涉及赌博。经审查,被告张龙已于2010年10月13日向瑞安市公安局报案称:2010年4、5月份之间,其多次伙同朱云贵、万周等人在瑞安市锦湖街道银城商务宾馆等地参与赌博,瑞安市公安局锦湖派出所已予受理。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张龙、邵毅之间的借贷涉嫌犯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云贵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受理费100元,至迟应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通过农业银行电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账号:31×××5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陈学箭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蕾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