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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温商终字第897号

裁判日期: 2010-10-28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张忠禹与方海岳、李叶梅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商终字第8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方海岳。委托代理人:杨万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忠禹。委托代理人:潘东海。原审被告:李叶梅。原审被告:芩玲华。上诉人方海岳因与被上诉人张忠禹、原审被告李叶梅、芩玲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瑞安市人民法院(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委托瑞安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0日向上诉人方海岳送达了《受理上诉通知书》,告知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受理费人民币30000元,逾期不缴作自动撤诉处理。上诉人方海岳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司法救助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方海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瑞安市人民法院(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小鸣审 判 员 易景寿审 判 员 王 俊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吴润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