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民初字第2945号
裁判日期: 2010-10-28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刘诗东与姜建根、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诗东,姜建根,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2945号原告:刘诗东。委托代理人:李坤爱,男,1971年4月27日出生,被告:姜建根。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地址:绍兴市延安东路505号绍兴国际商务广场15楼,机构代码:736048488。法定代表人:商锋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诗东诉被告姜建根、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姜建根、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诗东撤回对被告姜建根、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11元,减半收取65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新祥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华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