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即民初字第4742号
裁判日期: 2010-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卢光文与即墨市鳌山卫镇七沟二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光文,即墨市鳌山卫镇七沟二村村民委员会,于始洲,于钦学,于始钦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即民初字第4742号原告卢光文,男,1975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即墨经济开发区。被告即墨市鳌山卫镇七沟二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即墨市鳌山卫镇七沟二村。法定代表人于国钦,村主任。第三人于始洲,男,52岁,汉族,住即墨市。第三人于钦学,男,55岁,汉族,住即墨市。第三人于始钦,男,50岁,汉族,住即墨市。原告卢光文与被告即墨市鳌山卫镇七沟二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所诉被告身份不明确,是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卢光文的起诉。诉讼费3060元全部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国先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