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东商初字第960号
裁判日期: 2010-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韦甲、韦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韦甲,韦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东商初字第960号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阮某某。被告:韦甲。被告:韦乙。原告陈某某为与被告韦甲、韦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原告购买了原兰溪市浩源建筑材料厂生产的“兰山狮牌”复合硅酸盐水泥,然后将这些水泥卖给建房户,建房户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这些水泥有质量问题,向东阳市电视台进行反映,该台进行了新闻报道。后经金华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检验,受检的水泥的抗折强度和抗压强度不合格。为此,原告诉来本院,要求两被告赔偿相关损失。本院认为,从原告提供的检验报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令整改通知书、工商登记信息及新闻报道音像资料等证据来看,原告购买到的不合格水泥系兰溪市力拓新型建材厂(原名兰溪市浩源建筑材料厂)生产,原告为此要求赔偿损失可依法向该厂主张。原告主张两被告系与其发生买卖合同的相对方,其提供的证据中均未有反映,要求两被告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16元,退还原告陈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吕小松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胡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