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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朝民初字第1043号

裁判日期: 2010-10-28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张立春与曹淑琴、曹树森确认房屋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春,曹淑琴,曹树森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朝民初字第1043号原告张立春,男,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曹淑琴,女,现住长春市汽车厂区。被告曹树森,男,现住长春市汽车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春诉被告曹淑琴、曹树森确认房屋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立春于201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立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000.00元。审判长  李长顺审判员  梁洪江审判员  李 林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曲 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