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朝民初字第1043号
裁判日期: 2010-10-28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张立春与曹淑琴、曹树森确认房屋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春,曹淑琴,曹树森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朝民初字第1043号原告张立春,男,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曹淑琴,女,现住长春市汽车厂区。被告曹树森,男,现住长春市汽车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春诉被告曹淑琴、曹树森确认房屋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立春于201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立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000.00元。审判长 李长顺审判员 梁洪江审判员 李 林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曲 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