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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即民初字第4944号

裁判日期: 2010-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旭文与刁吉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旭文,刁吉文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即民初字第4944号原告张旭文,男,1941年6月24日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刁吉文,男,1956年2月13日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旭文与被告刁吉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旭文撤回对被告刁吉文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国先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