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新执一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0-10-28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李庆华与程鸿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庆华,程鸿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新执一字第286号申请执行人:李庆华被执行人:程鸿伟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负责人:张明,总经理。李庆华与程鸿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12日作出的(2010)新民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庆华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程鸿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诉讼费191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程鸿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10月28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和解协议,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判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新执一字第28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判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朱 评代理审判员 肖宏远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