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甬鄞江商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0-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凌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凌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江商初字第272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凌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凌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且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小娟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施梦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