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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温民再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0-10-28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瑞安市长城印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李军来与瑞安市长城印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李军来经济补偿金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瑞安市长城印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李军来,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民再字第240号抗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瑞安市长城印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齐鸣。被申诉人(原审原告):李军来。申诉人瑞安市长城印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诉人李军来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瑞安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6日作出(2009)温瑞民初字第89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瑞安市长城印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11月12日作出温检民行抗字(2009)195号民事抗诉书,对本案提起抗诉。本院于2010年6月7日作出浙温民抗字第176号民事裁定,对本案提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诉人瑞安市长城印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的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再审程序;二、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叶 峰审 判 员  李爱素代理审判员  朱阳娇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黄欢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