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余商再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0-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项某某与被申诉人成某某、原审被告宋某某民间、成某某与项某某、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项某某,项某某与被申诉人成某某、原审被告宋某某民间,成某某,宋某某,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余商再字第6号抗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项某某。被申诉人(原审原告):成某某。原审被告:宋某某。申诉人项某某与被申诉人成某某、原审被告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22日作出(2009)甬余商初字第124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项某某不服该判决,向余姚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2010年9月25日,宁波市人民检察院作出(2010)甬检民行抗字第71号民事抗诉书,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10年10月14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浙甬民抗字第70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院于2010年10月27日立案再审。案经本院书面审理查明,2010年9月6日,双方当事人经余姚市人民检察院主持调解,已达成和解协议,现和解协议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已履行完毕。检察机关建议本院终结再审程序。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就本案讼争事宜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因此,本案再审诉讼程序继续进行已无实际意义,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再审诉讼。审 判 长 陈苗荣审 判 员 茅忠朗审 判 员 陈顺丈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阮佳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