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商初字第2963号
裁判日期: 2010-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某某、陈某某为与被告义乌市××国会俱乐部买卖合同纠与义乌市××国会俱乐部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陈某某为与被告义乌市××国会俱乐部买卖合同纠,义乌市××国会俱乐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2963号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何某某。委托代理人吴某某。被告义乌市××国会俱乐部,住所地义乌市××××号。负责人毛某某。原告陈某某为与被告义乌市××国会俱乐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益民独任审判,于2010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某某、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义乌市××国会俱乐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被告系向原告购买水果的客户。2009年3月份至2009年6月份,被告向原告购买各种水果,货款共计133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付。为此,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33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案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明确要求被告支付货款83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被告义乌市××国会俱乐部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份,被告陆某某原告购买了价值8300元的各种水果。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予支付。上述事实有销货清单某干份、领付款凭证一份及原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应确认为有效。有效的合同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的货款83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理由充分,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义乌市××国会俱乐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义乌市××国会俱乐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某某货款人民币83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从2010年9月9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元,原告陈某某负担41元,被告义乌市××国会俱乐部负担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132元,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单位:金华市财政局;汇入帐号:19×××3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益民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龚 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