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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诸枫民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0-10-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陈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陈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枫民初字第228号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楼某某。被告陈某。委托代理人翁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号。负责人徐某。委托代理人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陈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申请对死者陈松荣的死亡与本起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致使本案一时无法审结,本案宜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赵恒丰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灵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