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锦江民初字第3012号
裁判日期: 2010-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阚绿云诉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阚绿云,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3012号原告阚绿云,男,汉族,1966年6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委托代理人左双全,四川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紫东楼段11号东方广场16楼。负责人韩亮,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晓峰,男,汉族,1986年7月9日出生,住辽宁省辽阳市。委托代理人唐东林,男,汉族,1985年11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阚绿云诉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以下简称永诚财保四川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阚绿云于201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阚绿云以“其已与被告永诚财保四川分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阚绿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24元,减半收取212元。由阚绿云自行负担。审判员 肖 彬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傅继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