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仑商初字第679号
裁判日期: 2010-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郑书琴与贺佩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书琴,贺佩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商初字第679号原告:郑书琴,女,196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王晓华,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佩,女,196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书琴与被告贺佩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书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郑书琴负担。审 判 长 陈学光审 判 员 卞 杰审 判 员 袁士增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舒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