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南执字第171-4号
裁判日期: 2010-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刘涛与熊永耀、涂荣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涛,熊永耀,涂荣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南执字第171-4号申请执行人刘涛,男,199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县。被执行人熊永耀,男,199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县。被执行人涂荣玉,女,195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南少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熊永耀、涂荣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收到之日起3日内支付赔偿款19289.09元及利息、诉讼费235元、执行费265元,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熊永耀、涂荣玉银行存款2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章林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