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烟牟执字第425-3号
裁判日期: 2010-10-25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张广萍、邵祝海等与刘忠芹、袁利强等监护人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烟牟执字第425-3号申请执行人张广萍,农民。申请执行人邵祝海,农民。申请执行人邵祝波,农民。申请执行人邵祝珍,农民。被执行人刘忠芹,农民。被执行人袁利强,学生,系刘忠芹之子。被执行人袁定范,干部。被执行人朱淑和,工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06)烟牟民一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07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袁晓辉生前种植在乳山市育黎镇育黎河两岸价值70000元的树木。二、被执行人负责管理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未经本院允许,被执行人不得毁损、买卖、赠与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2年(从送达之日次日开始计算)。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世东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牟永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