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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下催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0-10-25

公开日期: 2014-05-02

案件名称

俞彬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俞彬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下催字第67号申请人俞彬。申请人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8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第EH0301089178号银行本票(出票日期2010年8月17日,出票金额人民币180000元,收款人:俞彬,申请人:俞彬)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俞彬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金根众审判员  周 权审判员  黄建平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