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下催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0-10-25
公开日期: 2014-05-02
案件名称
俞彬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俞彬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下催字第67号申请人俞彬。申请人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8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第EH0301089178号银行本票(出票日期2010年8月17日,出票金额人民币180000元,收款人:俞彬,申请人:俞彬)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俞彬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金根众审判员 周 权审判员 黄建平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