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武侯民初字第3090号
裁判日期: 2010-10-2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金典金属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市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金典金属有限公司,成都市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武侯民初字第3090号原告成都金典金属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黄凯,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琳。被告成都市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金典金属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市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金典金属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金典金属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金典金属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市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成都金典金属有限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刘潺潺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雷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