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乐法执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0-10-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赵永泉、钟江艳与赵云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永泉,钟江艳,赵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乐法执字第540号申请执行人赵永泉。申请执行人钟江艳,城镇居民。被执行人赵云华,昌乐县昌乐人民医院二院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永泉、钟江艳与被执行人赵云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已扣留被执行人赵云华工资收入每月柒佰元。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09)乐民一初字第9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杨元武执行员 王杰芝执行员 郭秀芬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海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