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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民初字第2055号

裁判日期: 2010-10-25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杭州保源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装饰工程分公司、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保源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装饰工程分公司,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2055号原告:杭州保源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宝源。委托代理人:胡卫平。委托代理人:李晓光。被告: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装饰工程分公司。负责人:俞曙。被告: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志樟。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保源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装饰工程分公司、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保源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装饰工程分公司、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保源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装饰工程分公司、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42元,减半收取321元,由原告杭州保源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玲玲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陆 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