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吴商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0-10-2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陈甲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湖吴商初字第295号原告:陈甲。委托代理人:陈乙。被代:王某某,男,194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月河街道威莱大街14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02194611250215。委托代理人:马某某。原告陈甲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陈甲于2010年5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沈三林独任审判。因案情复杂,故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陈甲的委托代理人陈乙,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甲起诉称:王某某与徐某某系夫妻关系(徐某某已过世),1995年王某某在10月12日向陈甲借款2万元。1996年8月4日及8月14日王某某之妻徐某某向陈甲借款11.9万元,双方对借款的期限及利息分别作出约定,但王某某及徐某某借款到期后下落不明,2003年10月18日陈甲找到王某某,双方另立协议,王某某确认上述借款由其负责偿还,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现陈甲向王某某催讨借款未果,故请求判令王某某立即归还139000元,支付利息25634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王某某答辩称:陈甲诉称与事实不符,王某某没有结欠陈甲借款139000元。1、王某某的妻子徐某某已经去世3年多。王某某对其妻向陈甲借过款的事情不清楚,并且借条落款时间已经过去十多年,陈甲多年来不催讨不诉讼的行为是自己放弃权利。另外陈甲的姐姐陈乙在1996年7月份已向徐某某诉讼催讨借款。而陈甲提供的借条落款时间是1996年8月份的,此时再借款给徐某某,违反常理,故王某某对该两笔借款的真实性有异议。2、陈甲主张“王某某在1995年10月12日向陈甲借款2万元”,王某某已经归还。3、陈甲主张“2003年10月18日王某某与陈甲达成协议,王某某确认上述借款由其负责偿还”,王某某认为按协议,其已履行了义务。综上所述,王某某认为陈甲要求王某某归还139000元本金及利息的诉讼没有事实依据,请求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其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王某某与徐某某系夫妻关系,徐某某现已去世。1996年8月4日,徐某某生前向陈甲借款7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陈甲人民币柒万元正,借期于1996.8.6号至1996.10.4归还,到期不归还按0.5利息计算”。1996年8月14日,徐某某又向陈甲借款49000元,又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陈甲人民币肆万玖仟元,借期于1996.8.14至1996.12月14号归还,如不归还按0.10计算”。2003年10月18日,王某某向陈甲出具协议一份,载明“兹有徐某某欠陈甲、陈乙现金一事,今由徐某某丈夫王某某以陈甲协商还款一事,经双方协商决定由王某某归还(要在有经济能力的情况下)归还”。后经陈甲多次催讨未果,以致纠纷成讼。上述事实由陈甲举证的借条、协议予以证明,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借款应当归还,王某某对其妻徐某某(已死亡)的借款承诺向陈甲归还,但未能归还是本案纠纷所在,应承担偿还借款之民事责任。现陈甲请求王某某归还借款1190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至于陈甲主张两张借条的利息,因利息约定不明,故对本案诉讼前利息本院不予支持,且王某某与陈甲协商协议也未约定利息。主张诉讼后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5.31%计算,本院支持。至于王某某辩称,49000元借条不清楚,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王某某应归还陈甲借款119000元,支付逾期利息2983元,合计121983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二、驳回陈甲其他诉讼请求。如果王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230元,财产保全费2497元,公告费250元,合计9977元,由陈甲负担6899元,王某某负担307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费为民审 判 员 沈三林人民陪审员 孙利瓦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