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杭商终字第1411号
裁判日期: 2010-10-2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章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章某某,朱某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杭商终字第14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章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某。上诉人章某某为与被上诉人朱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0)杭余良商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查,上诉人章某某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章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0)杭余良商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蓓审判员 王依群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骆芳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