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杭商终字第1434号
裁判日期: 2010-10-2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宁波××变压器有限公司、宁波××变压器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浙江××与浙江××车××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波××变压器有限公司,宁波××变压器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浙江××,浙江××车××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杭商终字第14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经济开发区××新区××村。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车××司。浙江省××艮××路150、152号。法定代表人:周某某。上诉人宁波××变压器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浙江××车××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0)杭江商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查,上诉人宁波××变压器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宁波××变压器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0)杭江商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蓓审判员 王依群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骆芳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