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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芝商初字第700号

裁判日期: 2010-10-25

公开日期: 2020-06-11

案件名称

梁某1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芝罘区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梁某1;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芝罘区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芝商初字第700号原告:梁某1,男,2006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法定代理人:梁某2,男,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芝罘区支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165号。本院在2010年9月29日立案受理的原告梁某1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芝罘区支公司为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0月25日以其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梁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梁某1自行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顾磊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