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永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0-10-2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叶某某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某某,叶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永保字第7号申请人:林某某。被申请人:叶某某。申请人林某某因被申请人叶某某有逃避债务,转移财产的可能,于2010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叶某某所有的坐落于永嘉县瓯北镇罗滨小区B组团1幢1单元401室进行查封,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林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叶某某所有的坐落于永嘉县瓯北镇罗滨小区B组团1幢1单元401室的房产进行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案诉前保全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林某某负担。本裁定在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小成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晓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