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刑初字第1338号
裁判日期: 2010-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张樟、姚道平等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姚某1,吴某,姚某2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甬慈刑初字第133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家住益阳市资阳区。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3月13日被抓获,同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姚某1,家住益阳市资阳区。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3月13日被抓获,同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依法逮捕。辩护人代武刚,浙江杭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吴某,家住桃江县。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3月13日被抓获,同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依法逮捕。辩护人胡萍,浙江麦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姚某2,男,1988年10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益阳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益阳市资阳区。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3月13日被抓获,同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依法逮捕。辩护人邱颖,浙江杭湾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0)12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姚某1、吴某、姚某2犯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被告人姚某1及其辩护人代武刚、被告人吴某及其辩护人胡萍、被告人姚某1及其辩护人邱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13日,卖淫女“小许”(另案处理)与被害人张某在慈溪市浒山街道嘉富中心艺舒宾馆901号房间发生嫖资纠纷,被告人张某即电话告知张德华(另案处理),张德华纠集被告人姚某1、吴某、姚某2等人赶至现场,采用殴打、言语威胁等手段,向张某索要人民币50000元。后因张某报警,犯罪未得逞,被告人张某、姚某1、吴某、姚某1在现场附近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姚某1、吴某、姚某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伤势照片、手机照片、现场照片,证人杨某、黄某、龚某之、潘胜军的证言笔录、证人杨某的辨认笔录,被害人张某的陈述笔录、辨认笔录,同案犯张德华的供述笔录,浒山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及被告人张某、姚某1、吴某、姚某2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姚某1、吴某、姚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强索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姚某1、吴某、姚某2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姚某1、吴某、姚某2均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代武刚、胡萍、邱颖分别请求对被告人姚某1、吴某、姚某2减轻处罚的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因被告人吴某不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故辩护人胡萍请求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13日起至2012年9月12日止。)二、被告人姚某1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13日起至2012年1月12日止。)三、被告人吴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13日起至2012年1月12日止。)四、被告人姚某2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13日起至2011年12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许 建 华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芳芳(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