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武诉执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0-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张焱山与张德保、郭乔凤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焱山,张德保,郭乔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武诉执字第226号申请执行人张焱山,男,生于1951年4月,汉族,武穴市处。被执行人张德保,男,生于1960年6月,汉族,武穴市号8。被执行人郭乔凤,女,生于1958年,汉族,武穴市人,系张德保之妻,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03)武民一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03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0)武诉执字第226号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建农执行员 陈 彬执行员 李至学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友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