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舟定白商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0-10-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章某、舒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章某,舒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舟定白商初字第53号原告何某某。被告章某。被告舒某某。原告何某某诉被告章某、舒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沈妙军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某、舒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1月4日晚,被告章某以其岳父造房需钱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被告章某至今未归还该款,而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章某、舒某某归还借款20000元。两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章某与被告舒某某系夫妻关系。2010年1月4日,被告章某向原告何某某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何某某人民币贰万元整。后,被告至今未归还该借款,原告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以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章某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理应偿还。该借款系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章某向原告所借,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告要求两被告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章某、舒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何某某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章某、舒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沈妙军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