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通法执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0-10-2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李进华申请执行姚忠林雇佣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忠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通法执字第258号申请执人李进华,男,1961年1月16日生,汉族,司机,住通河县。委托代理人吴永彬,男,1959年11月21日生,汉族,法律工作者,住通河县。被执行人姚忠林,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个体业主,住通河县。本院于2009年06月17日依据已生效的(2008)通民二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李进华申请执行姚忠林雇佣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178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姚忠林于2010年10月25日自动履行给付义务,现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通民二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佩军审判员 袁海峰审判员 高彦军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由 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