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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二终字第1368号

裁判日期: 2010-10-25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市华XX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奥XX公司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华XX公司,深圳市奥XX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中法民二终字第13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华XX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奥XX公司。上诉人深圳市华XX公司(以下简称”华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奥XX公司(以下简称”奥XX公司”)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0)深罗法民二初字33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09年11月9日,奥XX公司和世协(北京)国际会展有限公司订立协议,拟参加2010年莫斯科国际消费品博览会,展会地点为俄罗斯莫斯科,展会时间为2010年1月18日至21日。为参加展会,奥XX公司委托华XX公司运送用于参加展览的展品。2009年12月10日,华XX公司工作人员李X向奥XX公司出具报价单,提供深圳到俄罗斯一条龙服务,报价单中明确注明运送服务包括从奥XX公司处取货至机场、机场交货空运至汉堡或赫尔辛基、从汉堡或赫尔辛基汽车运输到莫斯科仓库以及从莫斯科仓库送到展会地点全程五项服务,华XX公司所报价格亦是包含该全程费用���价格。之后奥XX公司给华XX公司传真,注明2010年俄罗斯莫斯科国际消费品博览会的展览日期以及展馆、展位,并特别注明展品货物必须于2010年1月17日早上9:00至10:00送至展位布展,展品为10至15箱。2009年12月15日,华XX公司员工李X收取奥XX公司托运货物,并出具收货单,收货单内容为”今收到奥康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去俄罗斯莫斯科展馆样品15箱,注:货于1.17日早上送到摊位。如有问题由我司负责。”落款人为李X,落款日期为2009年12月15日。2010年1月14日,华XX公司给奥XX公司发送传真,承诺对于奥XX公司委托承运的货物玻璃杯,重量359KGS,体积2.15CBM,华XX公司将于17日早上将货物送到俄罗斯展馆,如货物出现灭失或大面积破损等情况,华XX公司负责。同时要求奥XX公司于1月14日安排付款,若逾期华XX公司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华XX公司已于2010年1月13日向奥XX公司提供其收款方式及收款账号。2010年1月14日,华XX公司向奥XX公司出具广东省深圳市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发票金额美元5026元。同日,奥XX公司即通过中国银行向华XX公司支付美元5026元整,用途注明为”运费”。2010年1月17日,奥XX公司工作人员到达俄罗斯展馆准备布展,华XX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将展品送至约定的地点,致使奥XX公司无法布展。直至展会结束,奥XX公司都未见到展品。另查,2009年12月14日,华XX公司员工李X以奥XX公司为客户,向货物实际承运方深圳市宝XX公司(以下简称”宝XX公司”)进行订舱,其所填写的工作联系单上注明货物为玻璃杯,同时注明”明天下午提货”。2010年1月14日,宝XX公司向华XX公司出具广东省深圳市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发票金额为人民币29630.48元(并备注USD4389.70)。同日,华XX公司通过中国银行向宝XX公司支付美元4398.70元,用途注明为”运费”。2010年2月20日,宝XX公司分别向奥XX公司及华XX公司发出一份到货通知书,告知从深圳至莫斯科的货物玻璃杯已于2010年2月11日到达莫斯科,要求其于2010年2月23日之前安排提货,否则将自行处理此批货物。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运输合同纠纷。奥XX公司与华XX公司虽未签订正式合同,但根据双方之间往来的传真件等材料显示,双方已就由华XX公司将奥XX公司的展览货物样品运送至俄罗斯展馆这一事项达成协议,双方也都对这一事实予以确认,协议内容亦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可以认定双方之间运输合同成立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依照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第一,奥XX公司所托运货物的到货时间与地点;第二,华XX��司的付款行为与货物起运的关系;第三,若华XX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其违约责任的大小。关于第一个争议问题,原审法院认为,奥XX公司参加的博览会时间为2010年1月18日至22日,根据奥XX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奥XX公司在确定参加展览的样品后即与华XX公司联系运输事宜,华XX公司于2009年12月10日出具报价,2009年12月15日取走样品15箱,同时承诺货物于1月17日早上送到展位。但华XX公司辩称其承诺的到货时间是2011年1月17日,前后相差一年,奥XX公司提前一年将样品运送至展会显然不合常理。从华XX公司的收货日期即2009年12月15日,到布展日期2010年1月17日间隔约一个月,与华XX公司确认的从深圳到俄罗斯的货运时间大概需要20天较为吻合。因此,华XX公司关于到货时间为2011年1月17日的辩称,原审法院不予采信;关于到货地点,2009年12月10日华XX公司工作人员李X给奥XX公司出具的报价单为USD14/公斤,包含5项费用,其中第5项费用即从莫斯科仓库运送货物到展馆的费用。同时,华XX公司给奥XX公司的多份传真均显示华XX公司承诺将货物于1月17日早上送到俄罗斯展馆,充分表明双方约定的到货地点为莫斯科展馆。因此,对于华XX公司称不知货物运送目的地为展馆的抗辩理由,原审法院不予采信。关于第二个争议问题,华XX公司在庭审中称其虽于2009年12月15日收到货物,但直到2010年1月14日才收到奥XX公司的发货通知,而其已于2010年2月11日将货物运抵莫斯科,未违反约定。原审法院认为,2010年1月14日是奥XX公司向华XX公司支付运费的日期,而双方并未约定支付运费后货物才起运。双方的运输合同于2009年12月15日即成立生效,而华XX公司亦承诺在1月17日将货物运送至俄罗斯展馆。华XX公司作为专门从事货运代理的公司,应当知道货物运送所需时间,亦应明白何时起运才能在约定时间将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华XX公司于2010年1月13日才向奥XX公司提供付款的方式与账号,并要求奥XX公司1月14日安排付款,而奥XX公司1月14日即向华XX公司支付全额运费,并未拖延。华XX公司亦未对其所称的奥XX公司于2010年1月14日向其发出发货通知进行举证,因此,对于华XX公司的该项抗辩理由,原审法院不予采信。综上,华XX公司作为承运人,有义务在托运人指定的时间内将托运货物安全运送至托运人指定的地点,而且华XX公司明知奥XX公司订立该运输合同的目的是参加2010年莫斯科国际消费品博览会展览,展会时间为2010年1月18日至21日,但华XX公司直至2010年2月11日展会结束后才将货物运至莫斯科。华XX公司迟延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致使奥XX公司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关于第三个争议问题,原审法院认为:第一,��于华XX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奥XX公司订立运输合同的目的根本无法实现,华XX公司所收取奥XX公司的运费应当全部返还奥XX公司。因此,奥XX公司要求华XX公司赔偿运费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由于双方的运费是以美元结算,奥XX公司应当按照付款当天而非起诉当天的汇率来折算运费金额,故对奥XX公司诉请主张适用的汇率,原审法院予以纠正。根据运费支付当天(2010年1月14日)的美元兑人民币汇率6.8272折算,运费5026元应折算为人民币34313.50元。第二,关于奥XX公司参加2010年莫斯科国际消费品展览会而支付的相关费用人民币108970元,奥XX公司向法庭提供了发起组团参与本次会展活动的世协(北京)国际会展有限公司对其出具的相关付款通知书,以及相应的中国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以上证据相互佐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奥XX公司为参加2010年莫斯科国际消费品展览会共支付的相关费用人民币108970元。该部分损失,是因华XX公司迟延履行构成根本违约而造成奥XX公司的直接经济损失,奥XX公司要求华XX公司赔偿奥XX公司支付给展览公司的相关费用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第三,对于奥XX公司所主张的其他损失,一方面,奥XX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华XX公司违约所造成的其他损失的确切数额,奥XX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奥XX公司主张的其他损失30万元本院不予直接认定;另一方面,奥XX公司花费十几万元参加展览会,势必在参展之前要花费一定的人、财、物做相应的市场调查;一旦如期参展,也应当可以获得一定的订单从而获取一定的收益;因此,奥XX公司因华XX公司的违约行为所遭受的其他损失也是客观存在的。有鉴于此,基于公平原则,原审法院酌情支持奥XX公司10万元的其他损失。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华XX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奥XX公司支付货物运费人民币34313.50元。二、华XX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奥XX公司支付参展费损失人民币108970元。三、华XX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奥XX公司支付其他损失人民币100000元。四、驳回奥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本案一审受理费人民币79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975元,由奥XX公司负担人民币1875元,华XX公司负担人民币2100元。华XX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既无明确的事实理由,亦无充分的法律适用依据。一、本案事实认定方面存在错误。原审法院在无证据佐证且无华XX公司认可的情况下认定”被告明知原告订立该运输合同的目的是参加2010年莫斯科国际消费品博览会展览,展览时间为2010年1月18日至21日”与事实相违。1、华XX公司与奥XX公司存在运输合同关系虽为双方所确认,但华XX公司对运输行为的目的知晓程度仅限于运输本身。华XX公司对奥XX公司是否参加博览会或参加何种博览会并不知详情,双方亦未曾因此方面事宜签订具约束性的合同条款。2、华XX公司从未接收过奥XX公司关于参加2010年莫斯科国际消费品博览会详情的传真。原审法院作为证据采信的传真件无奥XX公司印章、也无个人签名,更无华XX公司的签名或盖章认可。奥XX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无法证实其已明示华XX公司货物应于2010年1月17日前运抵目的地。相反,华XX公司的解释应当采信:奥XX公司明示2011年1月17日前运抵。奥XX公司有意进入莫斯科市场,作为轻工业品的玻璃制品销售自然不是三、二个月的商业周期,玻璃制品又易保存,较为合适的商业周期应为一年以上。3、2010年1月14日,华XX公司未曾发过传真给奥XX公司。原审认定华XX公司在2010年1月14日发送传真给奥XX公司且作出限期运抵的承诺,没有事实依据。4、原审法院查明:”被告于2010年1月13日才向原告提供付款的方式与账号并要求原告于1月14日付款,而原告1月14日即向被告支付全额运费,并未拖延”。事实是,华XX公司与奥XX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非自本案始,二者曾具长达二年的货物承运合作关系,彼此之间多有银行款项汇付,奥XX公司早就明悉华XX公司银行账号。因此,华XX公司是否提供银行账号不能够成为奥XX公司延迟支付运费的适当理由。本案货物运输延后与华XX公司无关,纯系奥XX公司单方没有及时支付运费且未要求华XX公司即时发运所致。5、奥XX公司明知货物自深圳起运至莫斯科约需20天,在此情况下,仍于2010年1月14日付款给华XX公司,要求起运货物至莫斯科。可见货物20天后抵达莫斯科之时,虽2010年莫斯科国际博览会早己结束,但并未影响货物运抵的意义。此举正好证明该批货物不具博览会参展的用途。二、原审判决在法律适用方面的错误。1、华XX公司对本案运输合同的履行依法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双方虽未签订正式合同,但华XX公司已依奥XX公司指示于2010年12月15日提货且向实际承运方宝XX公司订舱。奥XX公司支付运费时间为2010年1月14日。双方虽没有支付运费才起运的明确约定,但究其二者运输关系及事实的运输状态而言,奥XX公司若不支付运费,华XX公司便无法向宝XX公司订舱并要求起运。况且,自2009年12月15日至2010年1月14日期间,奥XX公司对货物没有起运未曾提出任何书面异议。因此,原审判决以本案双方没有先付款后起运货物之约定为由认.判定华XX公司具有于2010年1月17日前将货物运至莫斯科的合同义务显属错误。2、华XX公司承接奥XX公司货物运输与奥XX公司有无参加莫斯科国际博览会之间并无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1)本案双方并非以奥XX公司参加2010年1月18日举行的莫斯科博览会作为订立运输合同之目的。(2)奥XX公司未与第三方(比如莫斯科博览会举办方)签有条款明确的合约,约定奥XX公司参加莫斯科国际博览会以华XX公司承运货物于约定日期抵达为前提或条件。因此,本案运输合同的争议与披华XX公司有无参加2010年莫斯科国际展览会系二件独立的事件,其间无事实上的关联或法律上的因果关系。3��据奥XX公司所称,2010年莫斯科国际博览会之展览于2010年1月18日至21日在莫斯科举行。奥XX公司却未出示莫斯科官方的相关法律文件证实该博览会曾经举办。原审法院以奥XX公司花费十几万参加展览会应当可以获得一定的订单,从而应当获得一定的利益为由认定奥XX公司因华XX公司的违约行为受到其他损失是客观存在的。这一认定缺乏法律依据。综上,华XX公司请求:1、撤销(2010)深罗法民二初字第3320号民事判决;2、驳回奥XX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3、奥XX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奥XX公司二审调查时口头答辩称:一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维持原判。本院除确认原审查明事实之外,另查明:1、二审期间,奥XX公司向本院提交3份(套)银行进账单、华XX公司开具的发票,用以证明在双方以往的交易过程中确实存在华XX公司先发货并开具发票,奥XX公司后付运费的交易惯例。对此,华XX公司辩称,奥XX公司提供的证据反映的双方以往的交易过程中,货物运输的方式均为海运,本案涉及的货物运输方式为空运,海运方式中”先发货、后付款”的交易惯例并不适用与本案。2、二审期间,华XX公司向本院提交3份中国银行的收(付)款凭证,显示2009年11月17日、2010年1月8日、2010年1月12日奥XX公司分别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华XX公司支付运费,奥XX公司对华XX公司的相关收款账号是知道的。对该3份证据,奥XX公司不予质证。本院认为:华XX公司与奥XX公司对双方存在事实上的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以及承运货物的具体数量、运费均无争议,本院认定双方之间的货物运输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华XX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2、如果华XX公司构成违约,其违约责���应如何认定。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2009年12月15日,华XX公司业务人员李X向奥XX公司出具的”收货单”是本案的关键证据。该份”收货单”载明了货物应于”1月17日”送到”俄罗斯莫斯科展馆”,应视为双方对到货时间和到货地点的约定。关于到货时间”1月17日”的理解问题,奥XX公司提供的其与北京世协公司的参展协议、奥XX公司2009年12月15日将货物交付给华XX公司以及双方均认可的货物运输到莫斯科所需的合理时间为20日左右这一系列事实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到货时间应为2010年1月17日。华XX公司所称到货时间应为2011年1月17日的抗辩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亦明显不合常理,对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华XX公司于2010年2月11日才将货物运抵莫斯科,违反了双方运输合同中关于到货时间的约定,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关于奥XX公司向华XX公司支付运费的行为是否是华XX公司发货的前提条件的问题,本院认为:在本案的运输合同关系中,双方对运费支付的时间及是否必须先付运费后发货等问题没有做出明确约定,双方之前亦没有就本案运输方式(即空运)形成交易惯例,在这种情况下,托运方可以随时履行交付运费的义务,承运方亦可随时要求托运方支付运费。奥XX公司于2010年1月14日向华XX公司支付运费,没有违反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华XX公司以奥XX公司必须先支付运费其才能发货为由,拒绝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本院认为:第一,由于华XX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奥XX公司订立运输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华XX公司所收取奥XX公司的运费应当全部返还奥XX公司。原审法院对于华XX公司应返还奥XX公司运费及运费金额的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第二,关于奥XX公司参加2010年莫斯科国际消费品展览会而支付的相关费用,奥XX公司提供了其与展会发起方世协(北京)国际会展有限公司之间的参展合同、相关付款通知书以及相应的中国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以上证据相互佐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奥XX公司为参加2010年莫斯科国际消费品展览会共支付的相关费用人民币108970元。该部分损失,是因华XX公司违约行为而给奥XX公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奥XX公司要求华XX公司赔偿该损失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审判决对该部分损失的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2009年12月15日,华XX公司业务人员李X向奥XX公司出具的”收货单”中载明了”今收到奥康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去俄罗斯莫斯科展馆样品15箱”,此项表述足以说明华XX公司对于奥XX公司托运的货物系用于参加莫斯科展会的参展样品的事实是明知的。故华XX公司以其不知所承运货物系参加展会为由拒绝赔偿奥XX公司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8970元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第三,对于奥XX公司所主张的其他损失,原审法院一方面以奥XX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华XX公司违约所造成的其他损失的确切数额为由,认定奥XX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又酌情认定奥XX公司的其他损失为人民币10万元。原审法院对该部分损失的酌情认定缺乏明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亦超出了华XX公司订立运输合同时其违约可能给奥XX公司造成损失的合理预期。原审法院该项判决处理不当,本院予以撤销。综上,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对华XX公司违约及应赔偿奥XX公司直接损失的认定恰当,本院予以维持。但对华XX公司应赔偿奥XX公司的其他损失部分处理不当,本院依法予以撤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0)深罗法民二初字第332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二、撤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0)深罗法民二初字第332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三、驳回深圳市奥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50元,由深圳市华XX公司承担人民币1170元,由深圳市奥XX公司承担人民币78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林 少 兵代理审判员 吴 心 斌代理审判员 曹 圆 媛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迪(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