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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昌执重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0-10-25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毕顺本与崔占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顺本,崔占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昌执重字第175号申请执行人毕顺本。被执行人崔占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毕顺本与被执行人崔占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缓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昌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昌民一初字第5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光波审判员  褚清云审判员  王增敏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海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