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诸商初字第1260号
裁判日期: 2010-10-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1260号原告:郑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东方××集团有限公司。道环城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郦某某。委托代理人:寿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理查明,被告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丽宏君项目部负责人陈某涉嫌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案,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涉及经济犯罪嫌疑,原告郑某某的起诉应当裁定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魏志诚人民陪审员 周苗来人民陪审员 葛茂华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宵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