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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碑民一初字第790号

裁判日期: 2010-10-2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许永青诉被告李萍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一初字第790号原告:许某某,男,1964年8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高鹏,陕西岚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女,195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乔晓强,陕西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许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被告李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李某近年来一直往返于中国与加拿大之间,陪伴儿子许龙在加拿大求学,在境内没有形成经常居住地,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案件,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被告向法庭提供的本人护照及加拿大签证可以证明李某从2009年至2010年6月间多次往返于中国与加拿大之间,在中国境内没有形成经常居住地,因此,本案应由被告李某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李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涛审 判 员  贾曼莉代理审判员  杨迎珍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冯晓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