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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执民字第2940号

裁判日期: 2010-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戎辉与黄泉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戎辉,黄泉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2940号申请执行人:戎辉,男,197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现住慈溪市。被执行人:黄泉清,男,198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191号戎辉与黄泉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黄泉清下落不明,其名下的车辆已被我院查封,但车辆无从查找,现申请执行人戎辉自愿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黄泉清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戎辉人民币300000元及相应的债务利息,尚应支付法院诉讼费5800元、执行费44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294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戎辉如发现被执行人黄泉清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   辉代理审判员 杨   健代理审判员 王 传 亭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杜震(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