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上刑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0-10-25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杨某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杭上刑初字第324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2010年8月22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10)3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抢劫罪,于2010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某通过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远程审判法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8月22日凌晨4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在本市上城区江边路伺机寻找抢劫目标。当被害人丁某骑车经过时,被告人杨某突然上前,用左手从被害人丁某的身后抱住其腰部,右手捂住被害人的嘴巴,欲对其实施抢劫。因被害人丁某挣脱被告人杨某的右手并大声呼叫,被告人杨某遂松开左手,向木材厂方向逃跑。后被害人丁某拨打110报警。紫阳派出所民警在本市上城区秋涛路木材市场门口将被告人杨某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丁某陈述、证人周某、王某证言、发生情况报告表、辨认笔录、照片、归案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在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22日起至2012年2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小丹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方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