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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婺北民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0-10-2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徐某与钱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钱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婺北民初字第208号原告徐某。被告钱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钱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原告的起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现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具体地址,本院也无法查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必顺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