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婺北民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0-10-2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徐某与钱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钱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婺北民初字第208号原告徐某。被告钱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钱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原告的起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现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具体地址,本院也无法查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必顺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萍 来源:百度“”